观察


医德黑名单

一场德与法的退进

德与法的进退

调  查

 

聚焦

  • 医生“钱少活多高危”,所以被利欲熏心?

     

     

     

    “执业医师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尽管早在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中就有了上述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走过场”的执行方式,还是让中止和注销执业医师资格的惩罚成了镜花水月。

     

    “拯救人灵魂的是牧师,神话中复活人生命的是神,那么医生,就是牧师和神之间的那个人。”《医者仁心》导演傅东育口中神圣、受人敬重的医生,近日却因接连曝光的葛兰素史克“贿赂门”、陕西医生卖婴案,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这不禁让人感慨,是什么造就了利欲熏心的医生? [详细]

     

    对于医生个体前提的教育投入而言,就要比大多数的耗费更高,完成专业训练之后自然需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回报。但目前医生行业钱少活多高危的特点,也非危言耸听,最终实际上导致了制度性地变相鼓励医师通过其他途径捞钱。[详细]

     

  • 把医者权力关进制度牢笼,让其无从“失德”

     

     

     

    若一个医生无论怎么违规违纪,丧失医德医风,都不会有“失去饭碗”之虞,这只能让其在现有的轨道上变本加厉,这样的制度短板给其作奸犯科创造了条件,使其陷入欲海之中不能自拔。[详细]

     

    对于医生,医德远比医术更为重要,所谓“仁心仁术”,唯有“以患者为中心”才能将医术发挥到极致,否则医术就会成为敛财或者害人的“利器”。从诸多案例来看,一个医务工作者若是没了基本的职业操守,那么其医术越高则危害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已经没有了基本的职业道德的“害群之马”,通过制度牢笼,约束其权力的滥用,甚至将其清除出医务队伍,对于其本人和患者来说都是件好事,对整个行业来说也能起到净化作用。

     

    近年来,“黑名单制”式的淘汰机制已成为约束公共权力的社会常态。对于收受红包、屡出事故、滥用药物的医生,湖北、宁夏、天津等地曾进行过探索,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详细]

     

    而此次,由中国医师协会牵头制作的医生黑名单,可谓是药剂更猛,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更大威力。通过全国联网公示,无良失德医生将成为“过街老鼠”,不仅公众唾弃,其在整个行业也将无立足之地。

     

  • 黑名单可行性存疑,任何制度都存有主客观的缺陷

     

     

     

    任何制定这份名单的机构,一旦获得资源控制的生杀大权,也就获得了寻租的机会。可能正是基于此种担忧,外加行业内部的真实生活经历,不少医疗工作者对持生杀予夺的黑名单,会不会异化成个别群体非法牟利的工具,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怀疑。[详细]

     

    从制度的客观层面而言,一个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孤立的。正如触目惊心的医生贩卖新生婴儿案,其存在着大量社会道德问题的簇拥和铺垫。医院往往比其他地方更像中国社会的缩影,如果我们想要道德表现好的医院,我们除了督促医院本身,还需要同时在这个国家做些别的什么。[详细]

     

    除外部的监督外,医德的回归尤其需要自我的纠偏功能的发挥。囿于医疗的专业性和隐蔽性,“自我净化”比外部监督更为关键。而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就需要让医师协会在其间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由于医师协会本身没有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其职能发挥更多的是基于建议,若是没有相应的授权以及行政措施跟进,就很难让其发挥行业主体功能。[详细]

     

    医生角色定位不够清晰与失信惩罚机制不够完善,也是影响“黑名单”制度客观层面的两个因素。

     

    在国外,一名医生的职业污点是终身相伴的,如果有严重丧失医德的行为,不仅无法被医疗机构聘用,甚至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然而,我国对医生的监管过于宽松,医生犯了错、渎了职,通常只是给予警告、批评、扣奖金之类的处分,很少有被吊销行医执照的,医德成为“软约束”,最终导致少数人滑入犯罪泥潭。我国征信管理凸显出各种漏洞,协会的自治协助工作严重缺失,成了祭出替罪羊的常用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要以他律提升自律,从而作为起到补充和完善法治的作用,难免有些太理想化了。[详细]

     

  • 法律跟进,调整失灵的道德规范

     

     

     

    道德和法律的共同制约是社会治理成功必须同时转起来的两个轮子。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和道德水平的有效提升只能是一句空话。葛兰素史克“贿赂门”、陕西医生卖婴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同样在拷问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对于一个德法并重的国度,当社会弥漫着缺“德”的风气时,需要法律的跟进对其及时反哺,调整失灵的道德规范,从而实现坚守道德底线与良知善行自然生长的良性循环。[详细]

     

    在此基础上,需要做到邀请公众参与。制定黑名单不能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关门考核”,必须邀请公众参与,保证公平透明。事实上,哪些医生不合格,恰恰是患者最有发言权;要合理设定标准。能否拥有一套公正、完整、合理的评价标准,直接关系到医师黑名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三要立法强化威严。倘若只是停留在“建议医疗机构不予聘用”的层面,则黑名单的威力无疑将大打折扣。有必要将黑名单制度写入《执业医师法》,明确取消相关医师执业资格,终身禁入医疗行业,从而促使广大医生加强道德自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详细]

     

    (编辑:杨公振,实习生吴海波亦有贡献)

结束语

为了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确医者医风医德下行的根源是什么,我们靠什么堵住罪恶的源头。“黑名单”制度肯定不是万能的,必然会遭遇权力寻租等问题;但是,总不能试都没试,就以种种想象出来的问题将其一棍子打死。在期待黑名单早日落实执行的同时,希望有关方面从配套制度层面予以完善,确保黑名单真正成为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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