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具体步骤作了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将“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是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共同成为新时期党的工作的重心。在我们党90多年的历史中,针对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党的工作重点有过多次的转变,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今天,我们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期的工作重点,是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部署,开创了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篇章。
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内涵
四中全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具体的工作任务,这就是要致力于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这五大体系之中,置于首位的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因为,依法治国必须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习近平同志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特别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各项深化改革措施的展开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否则,不仅无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总之,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化和提升。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法治的实施奠定了全面系统的国家规则基础。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质量为本。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关键是提高立法质量。法治不是简单的法条之治,而应是良法之治;良法也不是指道德层面的善良,而是价值、内容、体系、功能等方面的优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立法也并非多多益善,繁杂但不实用的法律,不仅耗费大量的立法资源,也可能使有些法律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正如古人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此,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第二,价值统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统一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这就是说,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每一部单行法律、每一个条文中都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当保持法律规范体系内部价值体系的统一性,统筹协调各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出现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第三,体系完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表明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次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并不等同于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内容的完整性和体系的完备性。例如,民法商法部门的法律基本齐全,有力助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但由于缺乏一部民法典,因而各单行立法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规范之间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依然存在,从而影响了民商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必须起草一部民法典,从而融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于一体,形成严谨的总分结构,以及形成在特定价值指导下的统一法律术语、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确保法典内部以及法典与单行法之间合理的逻辑关系。
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路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越艰巨。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表明了我们党以良法促改革、以良法促善治的坚强决心。如何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建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民事立法,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从而全面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此外,由于一些新业态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范。比如,我国2013年的网购规模已达1.85万亿元,总量为全球第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在2013年也接近10万亿元,并呈现出迅速扩张的态势。这要求完善原有的监管制度,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保障其有序发展。
第二,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改革过程中,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成为引领改革的推动力,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而不只是事后确认改革成果。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决策。同时,立法还应当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避免对未来的改革设置过多的障碍。
第三,加强立法解释工作。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肩负着制定法律的职责,也肩负着解释法律的职责。事实上,加强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本身就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改变我们长期以来“重制定,轻解释”的传统,克服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的弊病,强化法律的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可以避免动辄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的现象。
第四,改进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立法过程应当去部门化,法律草案应当交由立法机关负责起草,从而跨越部门立法的狭隘界限。在立法中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为此,立法过程中应当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准确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法律发展的趋势,立足于中国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民之所欲,法之所系。立法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立法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使法律真正体现民众的智慧,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化,表明在法治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及其效果,更加注重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必须依赖其他体系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换言之,法律规范必须完备,法治实施必须高效,法治监督必须严密,法治保障必须有力,党内法规必须完善,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治体系,早日建成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昌明,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是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厉行法治,将使中国社会生机盎然、生生不息,将使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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