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
1933年8月生,湖南省娄底市人。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
1978年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视为法学界思想解放的标志。1979年发表《论以法治国》,开了“依法治国第一腔”。曾参与1982年宪法的制定,并多次参加1999年修宪、2004年修宪座谈会,所提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等建议被采纳。
1982年宪法
很好的宪法,反映了当时的认识高度
新京报: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打算怎么过?有没有特殊安排?
李步云:之前接到了不少讲课、座谈的邀请,都跟宪法纪念日有关。但是4日,全国人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关于立法法修改的座谈会。我觉得立法法修改非常重要,全国人大的这个座谈会一定要参加,所以我就没有接受其他的邀请。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现行宪法,也就是1982年宪法?
李步云:1982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基本反映了当时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精神和思想路线,反映了当时我们达到的认识高度。这个高度超过了1954年以前的阶段,超过了1954年到“文革”这一阶段,更超过了“文化大革命”时期。1975年宪法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宪法,是“文革”时搞的。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消除1975年宪法的影响。
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比如恢复了两大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法律平等原则。这两大原则1954年宪法有规定,但1975年宪法取消了,1978年宪法也没有恢复。
新京报:1982年制定新的宪法时,你在做什么?
李步云:我当年被借调到了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接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稿。
那时我才40多岁,精力很充沛,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住在中南海的办公室里。用了1个多月,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10篇文章,这些文章都跟宪法有关。
新京报:这些文章提出了哪些建议?有没有被采纳?
李步云:不少建议和想法后来被采纳了。比如其中一篇文章《什么是公民》,“文革”时期,不少人认为,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以及被判刑的人员,不是公民。我建议,宪法修改应该写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句话写入了1982年宪法。
另外,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放到了“国家机构”这个章节的前面。这也是我在《人民日报》的文章里提到的。我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体现出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公民服务这个重要思想。
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有一句话,“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跟我提出的一个建议“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是一致的。这个建议我最初是在《光明日报》发的文章中提出来的,十二大修改党章时采纳,也就是写入了党章中。1982年宪法修改虽然没有采用相同的表述,但是“各政党”也就包括了共产党,体现的是任何政党都要维护宪法权威的原则。
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
论战结束,“依法治国”获得广泛共识
新京报:你被评价为开启了“依法治国第一腔”,早在1979年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观点。1999年修宪时,你想到“依法治国”会入宪吗?
李步云:1978年,我和王德祥、陈春龙合作撰写的论文《论以法治国》发表后,争论非常激烈,形成了“三大派”论战:“法治论”,反对人治,提倡法治;“取消论”认为,“法治”和“人治”是资产阶级观点;“结合论”认为,“法治”和“人治”都有必要,应该结合起来。这场大论战持续了很长时间,甚至引起了中央领导的注意。
1996年2月,中央领导的一次法治讲座就是以“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题。这次讲座过后不久,“依法治国”就写入了“九五规划”,第二年写入了十五大报告。
十五大后,“三大派”论战也结束了,“依法治国”已经获得了广泛共识。1999年修宪时,“依法治国”入宪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很成熟。这次修宪前,我参加了一次座谈会,看到的修宪方案中就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人权入宪”
“人权入宪”有利于消除错误认识
新京报:1978年,你就提出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04年“人权入宪”时,各方面条件是不是也像“依法治国”入宪一样,很成熟?
李步云:1978年《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发表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讨论。有人提出,“人人平等就是不讲阶级性”。但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且还提出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1982年宪法没有正式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99年修宪前,我参加座谈会时,就提出了这个建议,不过这次修宪没有采纳。
2004年修宪前,我记得是在2003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召开的一个修宪座谈会上,我被要求第一个发言。我提出4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当时有人反对,反对理由主要有两条: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已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范;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写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次座谈会上的争论并不激烈。最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写入了宪法。这次修宪后,中央电视台做了一期专题,我在节目中讲了“人权入宪”的理由:不少干部认为“人权”敏感,不敢提,因为十几年前“人权”还是资产阶级口号。“人权入宪”有利于消除错误认识,有利于在国际上提高我国的地位和发言权。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虽然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并不等于纳入了所有的公民的权利,随着时间发展会有新的权利出现,比如“知情权”就没有纳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但是公民的知情权理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提上日程是法治重大进步
新京报:1982年宪法修改时,对于宪法监督制度是怎样考虑的?
李步云:当时对于宪法监督制度有考虑,但是认为经验不成熟,所以没有涉及这个问题。1982年至今30多年来,很多学者呼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否则宪法就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难以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30多年前,在人民大会堂,一个跟中央领导的座谈会上,以及后来发表的文章中,我都提出过。
欣慰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见,宪法监督制度终于提上了日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宪法的权威性
维护宪法权威还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报: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已32年,你如何评价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性?
李步云:32年来,宪法的地位一直在提高。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而且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重大进步。
不过,宪法的地位虽然一直在提高,但宪法的权威性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我讲课时,经常提到一个例子:美国一名首席大法官送给我的礼物就是一本美国宪法,他说他对其中的内容耳熟能详,每晚睡觉还是会把宪法放在枕头边,提醒自己不能允许任何侵犯宪法权威的行为发生。距离这样的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报:当前该采取哪些举措,提高宪法权威性?
李步云:目前,最重要的还是普法,广泛宣传普及宪法知识,讲解宪法为什么重要,我们为什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比如,宪法纪念日这样的活动。
现阶段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宪法的权威性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对宪法宣誓就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形式。这虽然是个形式,但是形式反映信仰和追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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