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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以房养老是金融产品 并非淡化政府责任

发布时间: 2015-06-10 10:18:11    来源: 中工网    作者: 郑功成    责任编辑: 张林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保监会已经批准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推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有媒体了解到,云南、山东、江苏等地也在探索推此类保险,试点有望进一步扩容。但由于目前不确定因素较多,以房养老模式仍面临多重考验,仍待时间检验。以房养老现在面临的问题有哪些?有哪些误区待澄清?难题该如何破解?记者就此专访了著名社保专家郑功成。

“以房养老”既不可能替代政府主导下的普惠型社会养老,更不是政府在推卸养老责任。

作为保险市场上的一个新产品,“以房养老”可以成为一部分人改善老年生活质量的一种补充方式,但不必过分解读“以房养老”的优点。

社会养老也不可能是政府包办一切,而是个人必须参与并分担相应的责任。

以房养老是金融产品

记者: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过去已有时日,但有数据反映,由于一些层面期望过高,以及存在操作性不强和障碍较多等现实问题,导致自发市场需求不足。如何看待“以房养老”现在面临的问题?

郑功成:自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有两种现象大大超出了我的预料,一是公众并不了解却平添了不必要的担忧,二是媒体反应过度,似乎它会成为未来的养老依靠。

其实,所谓“以房养老”只是一种可以自愿成交的市场交易行为,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享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理财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就像你到保险公司购买任何一种保险产品一样,它只是有需要者才会有兴趣,既不可能成为国家法定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更不可能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主流方式,而只能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规范与支持下,为房屋所有者根据自己的人生安排与需要提供一种新的、自愿的、补充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提出的积极意义在于,让有需要的老年人再多一条自我改善老年生活质量的途径。但客观而论,它只与少数人的自愿选择、市场交易行为有关,完全没有必要引起人们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担忧。

不意味着淡化政府责任

记者:房产是个人非常大的资产。在网络上,微博微信上,有人觉得“以房养老”到头来自己一无所有,这是不是政府在推卸自身的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郑功成:这完全是一种误读。因为“以房养老”纯粹是有需要者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自由交易行为,政府的责任只是规范这种市场行为并监察其正常运转,以确保选择“以房养老”者不受欺诈,进而促使这种市场交易能够为部分有需要者妥善处置自己的房产提供一种新的方式。因此,“以房养老”既不可能替代政府主导下的普惠型社会养老,更不是政府在推卸养老责任。换言之,政府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与养老服务责任不会因此而改变,个人应当享有的养老保险与养老服务权益不会因此而丧失。

在我国,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服务,前者解决的是老年人的经济来源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老年人的服务保障问题,政府均负有直接的责任。例如,在法定养老保险中,政府承担着补贴养老金支出、分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等责任,这种责任被明确载入现行法律并一直在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还将伴随着参加养老保险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的增长而持续扩张;在养老服务方面,政府不仅需要确保特困老年人(如乡村五保户)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而且必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加以推进。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阐述的主要是政府如何强化推进养老服务的责任及扩大公共投入与相关扶持措施,“以房养老”仅仅一句话点缀。但一些媒体与公众并未完全了解这一重要文件的主体内容,而是过度渲染“以房养老”并引发罕见的群体围观现象,这显然是极不准确的。

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养老保险与养老服务是政府主导的公共行为,而“以房养老”是市场主导的自由交易行为。前者取决于法律的规范与政府的投入,强调普惠性与公平性;后者取决于个体的自愿选择与市场主体的供给状况,强调的是市场机制配置私人资源;后者可以对前者加以补充,但永远也不可能替代前者。这不仅是不同性质养老保障方式的差异所决定的,也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发展实践中的普遍规律。

有风险,应该理性看待

记者:到底哪些人群适用“以房养老”的方式?如何保障“以房养老”人群的利益?

郑功成:作为保险市场上的一个新产品,“以房养老”可以成为一部分人改善老年生活质量的一种补充方式,但我不赞同过分解读“以房养老”的优点。因为市场交易行为的完成,不仅需要交易双方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实力并达成交易共识,而且总是充满着风险。在“以房养老”中,不仅需要老年人拥有一套以上的房产且不准备留给子孙,而且还要保险公司愿意做这种业务。对于有多套房产的人,无子女的老年人,还有那些虽然有子女但子女并不需要继承父母房产的人,可以考虑选择“以房养老”。同时,还要认识到,房价有涨跌,通货有缩胀,保险公司可能因承保这种业务而出现盈或亏,“以房养老”者也可能得大于失或者失大于得。因此,我更愿意大家理性地看待“以房养老”,说到底它就是金融保险市场上的一个新“产品”,对金融保险企业而言,它是应当拓展的新业务领域,而个人则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可能来做出选择与否的决定。

作为一个新的保险产品和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除了需要保险公司设计出好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外,特别需要有相应的政策规范。因为房屋通常是城乡居民最昂贵的家庭财产,有的是花费一生积蓄甚至需要二代人付出才拥有自己的房子。如果产品设计有缺陷、服务质量存欠缺,这一新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开拓,因为损害保险客户利益的行为只能让有需要者放弃。因此,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用以指导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并确保参与这种保险的客户有相应的利益保障。如果发展得好,将是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可以双赢的事情。

养老是社会问题也是政府责任

记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中国人的朴素愿望。中国的养老体系建设还需要完善哪些方面?

郑功成:我国已经进入了少子高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既是个人与家庭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除了需要继续维系家庭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外,对绝大多数老年人而言,需要依靠建立在政府主导、责任分担、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年福利制度来解决养老后顾之忧。

自2009年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虽然并非每个适龄人口都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在政府的担保与直接补贴下,每个老年人都能够按月领取一笔数额不等的养老金,这确实是一个发展的奇迹。当然,养老保险制度还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全面优化。国家层面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核心任务就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优化制度结构、均衡责任负担、促进制度公平,目标则是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不仅未停步而且在加快。

国务院2013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味着未来几年将进入社会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的时期。这是基于我国少子高龄化的人口老龄进程而做出的正确决策,而各级政府将在其中承担着重大责任,国务院文件中其实已经透露出了许多利于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信息。当然,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时,还需要植根国情,切忌片面追求大规模,而宜立足社区,为老年人就近或居家提供养老服务。而“以房养老”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引起热议的一项措施,若能够为部分老年人提供服务将是一件值得肯定的好事。即使不受欢迎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它只是一个保险新产品,它应当且只能接受市场的检验。

总之,老有所养是党和政府确定的重要民生目标,也是政府应该承担的重大公共责任。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养老体系的完善,包括加大公共投入,并通过公共投入或财税政策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投向老年保障体系,真正给全体人民以稳定的养老安全预期。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养老也不可能是政府包办一切,而是个人必须参与并分担相应的责任,就像养老保险需要个人承担缴费义务一样。只有建立在政府、企业、个人或家庭、社会等共同负责的基础上的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民生目标并可持续发展。(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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