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大就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等两部法律举行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0月31日(星期六)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鉴于各方面对这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会后,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就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前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发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消息。
2009-10-31 15:53:16
- 何绍仁:
半小时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50人。会议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为230件。
2009-10-31 15:54:34
- 何绍仁:
今天的闭幕会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该条约。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10-31 15:55:02
- 何绍仁:
会议经表决决定,免去周济的教育部部长职务,任命袁贵仁为教育部部长。
2009-10-31 15:55:42
- 何绍仁:
以上是这次常委会会议的相关消息。
2009-10-31 15:56:09
- 何绍仁:
另外,还有一个情况想向大家说明一下。
2009-10-31 15:56:27
- 何绍仁:
这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比较之前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有了进一步完善,使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并且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的有些规定,如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拟继续深入研究、修改,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与有关方面进一步沟通,提出方案,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所以,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没有邀请相关负责人回答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问题。
2009-10-31 15:57:17
- 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刚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先生和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先生,请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相关的问题。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09-10-31 15:57:37
- 人民日报: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今天下午刚刚通过的驻外外交人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外交人员的专门法律,为什么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台这样一部法律,背后有什么立法呼声和考虑?
2009-10-31 15:58:26
- 田学军:
感谢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首先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确,刚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驻外外交人法,我感到非常的高兴,也有些激动。这部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和新中国外交60年来,针对外交人员的首部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在这里我也想借此机会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感谢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兄弟单位,感谢大家为这部法付出的辛勤汗水,我代表所有外交人员向他们表示感谢。
2009-10-31 15:59:03
- 田学军:
对于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从两个层面来回答:第一,立法的必要性。第二,立法的可行性。第一,制定驻外外交人法是我们国家外交工作大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外交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驻外外交人员肩负着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推进,也随着我国外交事业的蓬勃发展,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不断拓展,内容更加繁重而艰巨。因此,制定驻外外交人法有利于将外交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外交人员队伍,也必将鼓舞、激励和保障驻外人员为我们国家的外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9-10-31 15:59:46
- 田学军:
第二,从立法的可行性来说,我认为制定驻外外交人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驻外外交人员是一个特殊的公务员群体,从国外和国内的经验看,针对特殊的公务员群体单独立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据我们了解,目前有60多个国家针对外交人员单独地制定了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公务员特殊群体也已经单独立法了。建国60年来,我国在驻外外交人员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也积累了很多非常成功的好的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同时与世界接轨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结合新中国外交60周年之际出台这部法律,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谢谢。
2009-10-31 16:00:03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谢谢,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我想提一个问题,刚才田司长也提到了,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驻外外交人法,那么在这部法律中有哪些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特色?另外,在起草过程中有没有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2009-10-31 16:02:35
- 田学军:
这部法一共十章48条,内容包括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权利、职务、衔级、派遣、召回、考核、晋升、交流、培训、福利保障、配偶子女以及驻外领导体制等各个方面。这部法是我国首部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立法,所以里面的很多内容都是可圈可点的。对于这部法的主要特点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
2009-10-31 16:03:04
- 田学军:
即明确责权义务,创设衔级制度,突出统一领导,落实以人为本。“明确责权义务”,大家知道,外交事关我们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而驻外外交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性质又十分的特殊,为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本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这样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创设衔级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这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在参考了世界各国外交衔级制度和我国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践的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制度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制度,使外交人员职业发展的路径更加清晰,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进一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
2009-10-31 16:03:54
- 田学军:
“突出统一领导”,外交大权在中央,这是60年来外交工作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外交部受中央委托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在驻外外交机构中实行馆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能够确保驻外外交机构高效、顺畅地运转。随着外交工作内涵的不断扩展,外延的不断推进,包括驻外外交人员的不断增加,将驻外外交机构的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更好地发挥驻外外交机构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2009-10-31 16:04:27
- 田学军:
“落实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驻外外交人员法落实以人为本主要是两个层面:一是明确驻外外交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外交为民的宗旨和理念,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中央“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总结近年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为驻外外交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必要的保障,使驻外外交人员能够更加安心、放心、舒心,以更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外交工作中去。这部法有以上亮点和特点,得益于我们借鉴主要的国家、大多数国家立法的好经验,同时也得益于我们对新中国外交60年来管理制度好经验的总结和梳理,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体现出了我们中国的特色和时代的特色。谢谢。
2009-10-31 16:05:15
- 检察日报:
检察日报记者,提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我们知道,现在第6条确定的外交年龄是23周岁,但是一审时候确定的年龄条件是18周岁,这样的修改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第二,第40条规定我驻外外交人员在结婚前应该把配偶的情况向驻外部门做报告,也就是对配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告,这会不会影响驻外外交人员的婚姻自由选择?
2009-10-31 16:09:03
- 许安标: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并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反复而深入的研究。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所做汇报上两次专门就这个问题做了深入汇报,现在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将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18岁提高到了23周岁,做这样的修改是从我们国家的实际出发考虑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2009-10-31 16:09:31
- 许安标:
1、规定年龄要年满23周岁,这是由外交工作职业性决定的。刚才田司长也讲了,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从事外交工作,工作环境复杂,要求也非常高,要求驻外外交人员有相当的学历、经历、阅历和经验,这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积累。2、由驻外外交人员成长的规律决定的。根据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和规定,从大学毕业入选为公务员,经过一定的培训以及在国内经过一定工作,熟悉一定的情况,等到外派的时候一般都已满23周岁了。而法律中规定具有驻外外交衔级的人员,最低的外交衔级是随员衔,所以他的衔级应该是随员衔。从大学毕业到经过试用期转正,再经过5年左右的工作年限,才能任命为随员,这个时候已经年满23周岁了。3、与检察官法、法官法的任职年龄规定是一致的,也参考了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2009-10-31 16:10:36
- 许安标:
对于所提的第二个问题,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结婚情况需要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的问题。我认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双重的身份,作为一个公民,他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履行公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有以下三点理由:
2009-10-31 16:13:51
- 许安标:
1、具有向派出机构和驻外外交机构报告人生重大事件的义务。人生有三大喜事,结婚是其中的一件大事,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有必要报告其结婚情况。2、这样的规定也是落实实施本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在驻外外交人员选拔条件有一项规定,即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或者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同时,如果在驻外工作期间,配偶由于一些生活情况要求提前调回的话,也需要及时地了解配偶的生活情况,所以驻外外交人员有报告的义务。3、从国际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也有类似的做法。据我们了解,法国规定,外交人员在结婚前一个月必须将结婚对象的国籍通知外交部部长,规格和要求是很高的。综合以上三点考虑,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并不矛盾,并且是完全一致的。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生活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
2009-10-31 16:17:22
- 光明日报:
请问田司长,外交部和其他派出机构将怎样学习贯彻这部法?将会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2009-10-31 16:20:19
- 田学军:
下一步重点是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首先,外交部将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部法律的配套法规,同时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清理,保证本法于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其次,外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做出全面的部署,特别是要在全体驻外外交人员当中进行学习交流活动,使学习、掌握、贯彻驻外外交人法成为全体驻外外交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提高全体驻外外交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再次,我们将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谢谢。
2009-10-31 16:23:25
- 凤凰卫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现在可以受到公众的监督,以前我们一直想知道,比如从去年,即从2008年年初到现在,在违反第一条“损害国家主权荣誉及利益,以及一些政治问题而被刑事处分的外交人员”,您能就此给我们一个数字吗?就是从2008年到现在的。
2009-10-31 16:23:47
- 田学军:
从2008年到现在还没有。
2009-10-31 16:24:55
- 凤凰卫视:
改革开放30年来中有多少?
2009-10-31 16:27:21
- 田学军:
外交人员是一支政治素质非常好、业务非常娴熟、纪律非常严明,而且是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的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
2009-10-31 16:27:42
- 凤凰卫视:
外交人员一直属于比较神秘的团体,公众对其了解得很少,但是现在既然已经立法了,将会受到全社会的监督,那么明确、透明的监督如何进行?毕竟这批人是比较特殊的群体。
2009-10-31 16:28:37
- 田学军:
通过这部法,会使外交队伍和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这里当然会有监督的问题。对队伍的建设,首先要从源头上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触犯了纪律或法律,我们将会严格按照有关的纪律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来处理。因为外交队伍是一支纪律严明的队伍,严明表现在方方面面。
2009-10-31 16:29:14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请问许主任,这部法律叫“驻外外交人法”,那么具体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哪些规定?可否做一下介绍?
2009-10-31 16:29:40
- 许安标:
应该说权利和义务都是我们立法的重点,是立法中比较核心的内容,驻外外交人员法也不例外,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明确作为驻外外交人员这样一个特殊身份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没有,一般法律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时候,都是先规定权利后规定义务,但是驻外外交人法则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都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仅仅是顺序上的变化吗?不是,它更强调的是一种责任,就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首先要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009-10-31 16:30:07
- 许安标:
驻外外交人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做了全面的规定,就义务来讲,规定了八项,刚才凤凰卫视记者也问到了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从法律上规定的需要履行的责任。八项义务规定起来是四个方面:一是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驻外外交人员在远离祖国的环境下工作,他们的一举一动是中国形象的代表,是中国形象的窗口,因此特别强调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二是忠于宪法和法律;三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恪守各项纪律,其中包括服从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国外工作期间辞职。
2009-10-31 16:30:22
- 许安标:
驻外外交人员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与爱护。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有五项,概括起来也是四个方面:一是工作条件保障权,即有获得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条件的权利;二是有权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障待遇,专门有一章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与福利;三是身份保障权,也就是作为公务员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常任制,驻外外交人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在驻外外交期间不被辞退;四是职业发展权,这里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权利,通过培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刚才田司长介绍的法律里面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也是为驻外外交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轨道。驻外外交人员法后面各章对这些权利又规定了各项具体的制度、措施,以保障落实。谢谢。
2009-10-31 16:30:45
- 新华社瞭望周刊社:
我们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参照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这种参照有没有什么依据?另外,作为一个驻外外交人员,首先是公务员,那么这部法律与公务员法有什么关系?如果这两部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应该以哪一部为准?
2009-10-31 16:32:48
- 许安标:
第一个问题,我们参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没有依据。我认为还是有非常充分的依据的。从我们对公务员队伍的立法来看,一部总的法律就是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标准有三个要素:一是纳入行政编制,二是由财政负担工资,三是履行公职。法官、检察官也是公务员队伍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法官、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有其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管理制度需要专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也有其特殊性,管理上也有特殊性,因此专门立法。
2009-10-31 16:37:24
- 许安标:
专门立法并不是说驻外外交人员法与公务员法完全脱离,实际上,这两部法律是有机联系的。这两部法的关系可以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一点在驻外外交人员法的总则中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了,即第2条第三款“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举一个例子,公务员法和驻外外交人员法在立法宗旨、目的上都是一样的,都是要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高效地管理国家事务,为此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有些队伍需要有特殊的管理制度。比如公务员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有辞职权,我们称之为“职业选择权”,但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他们有一项专门的义务,就是在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因此,驻外外交人员不能说,我是公务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驻外外交人员法中专门规定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谢谢。
2009-10-31 16:37:40
- 德国世界报:
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为什么国家赔偿法草案这次没有通过?另外,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我看了修改介绍,修改介绍里说“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什么特别加上“政治”这一概念?谢谢。
2009-10-31 16:38:02
- 何绍仁:
我刚才已经讲过了,这次国家赔偿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中认为赔偿的原则和赔偿程序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非常正常的现象。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修改。
2009-10-31 16:39:14
- 许安标:
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补充,我就是想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原则上实行三审制度,但是是以“三审制”为基础的,有一定弹性的审议制度。从立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这部法律三审的时候交付表决的情况比较多,但是如果审议草案比较成熟,两审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比如这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就是两审通过的。但是有些法律需要继续深入研究,需要把这部法律研究得更深入、更透彻,那么也可以四审或者五审通过,比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经历了四审,物权法经历了七次审议,这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认真负责的态度。
2009-10-31 16:39:34
- 田学军:
关于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加上“政治素质”。因为大家知道,外交工作的政治性极强,所以对外交人员政治素质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鉴于外交工作的特殊性,应该对外交人员的要求方面加上“政治素质”,这很有道理,也很有必要。
2009-10-31 16:42:14
- 中国广播网:
我有两个问题请问许主任。第一,在驻外外交人员法一审稿中有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在任期内不得被辞退”,在今天的二审稿中第五章第26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应当提前调回。”被辞退和被调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一审稿和二审稿做了这样的修改和细化,想请问这样的修改是基于什么原因?第二,我们国家的驻外外交人员有没有被辞退的现象?如果有被辞退的现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谢谢。
2009-10-31 16:42:31
- 许安标:
谢谢你的提问。我认为这两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审议过程中也没有做修改。
2009-10-31 16:43:25
- 中国广播网:
一审稿中明确任期内不得被辞退,而二审稿中加了细化的规定。
2009-10-31 16:44:04
- 许安标:
这个稿子的变化比较多,但是草案从提交审议到现在表决通过的文本规定的前后是一样的,现在的第9条“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权利”,其中有一条就是“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第五章的第26条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这五项内容也是在本草案提出中的时候就已经规定的。其中有一个细微的变化,是个别文字上的变化,但没有增加或减少其中的内容。
2009-10-31 16:44:25
- 田学军:
对于第二个问题,驻外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没有被辞退的情况。
2009-10-31 16:44:53
- 人民网: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问田司长。第一,我们都知道驻外外交人员工作有较高的风险,比如前不久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就曾遭到了袭击,不知道这次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中有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规定保护外交人员的安全?如果有的话,有怎样具体的措施?另外,如果驻外外交人员在工作中遭到了人身伤害,有没有补偿措施?第二,我注意到本法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如果取得了外国国籍,他就要被调回。但是如果他没有与外国人结婚,但是在驻外期间与外国人产生了感情,现实生活中有没有这样的现象?如何处理的?或者今后会对此行为如何处理?
2009-10-31 16:45:21
- 田学军:
感谢你提的问题,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法里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向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安全措施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这一点也是很赞同的,因为这是用法律的形式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保障。
2009-10-31 16:46:22
- 田学军:
第二个问题,驻外外交人员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履行特殊使命的一个特殊群体,各国对驻外外交人员都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理办法,包括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包括与外国人发展友好关系之外的其他情况,都要及时报告,我们有纪律要求,这也是驻外外交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纪律,这条规定对绝大多数国家的驻外外交人员都是一样的。
2009-10-31 16:49:43
- 中央电视台:
本法第七章奖惩条例中规定“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把这一条写入本法出于什么考虑?另外,这一条作为法律被确定下来有什么意义?另外,我特别想了解会给予什么奖励?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我也特别想知道,当我在国外的时候,特别是遇到了一些非常情况的时候,我能够得到我国驻外机构以及驻外外交人员什么样的帮助和保护?谢谢。
2009-10-31 16:49:58
- 田学军:
把这一条写进本法首先是体现了外交为民、以人为本的宗旨和理念。作为驻外外交人员,维护我们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是他们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举个例子,现在的企业和公民到国外经商、旅游的越来越多,因此我们领事保护的内容是非常繁重的。1998年的时候,我们每年领保案件是400多起,最近几年每年的领保案件都是3万多起。可以看到,每当发生什么事情,马上就会有外交官的身影,因为他们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我国企业、法人和侨民的利益作为重要职责来完成。对于他们在保护我国法人和侨民利益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将会给他们相应奖励和表彰,到底会给予什么样的奖励和表彰,将会按照具体情况,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11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建部60周年,11月5日将有一项重要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我们将会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
2009-10-31 16:50:34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第一,我国有多少驻外外交人员?在各大国的外交队伍中占有什么比例?第二,驻外外交人员法从无到有,对促进我国外交整体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谢谢。
2009-10-31 16:52:01
- 田学军:
你问的问题很好,今年是新中国外交60周年。在这60年里,我们的外交队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49年,开国大典刚刚结束不久,王稼祥大使以及必要的随行人员就奉命出使苏联,他和他的助手是新中国派遣的第一批驻外外交人员。在建国初期,我们向17个驻外外交机构派遣了大约700多名外交人员。到了1979年,也就是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驻外外交机构增加到125个,驻外外交人员达到了3500人左右。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外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与171个国家建立了大使级的外交关系,我们加入了130多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们在外面设立的驻外外交机构有254个,外交人员接近5000人。
2009-10-31 16:52:37
- 田学军:
第二个问题,我们这5000人在各大国中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可以说,我们国家的外交人员是比较少的,美国的外交人员有25000人,辅助性的工作人员有3、4万,英国有19000多人,法国也差不多接近1万人。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随着外交事业的大发展,我们的人员还会相应地增加。1998年的时候,我们的领保案件每年400起,现在领保案件每年有3万多起,但是我们的领事人员还是那么多,工作量是成倍增加的。最近中央对这个问题很重视,在有关文件中也明确要相应增加驻外外交人员。
2009-10-31 16:54:00
- 田学军:
除此之外,我认为,目前的国际形势正经历着自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这种变化给我们国家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我们的外交工作依靠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办一流的外交需要一流的队伍,要建设一流的外交队伍就需要一流的管理。随着驻外外交人员法的出台,相信将会使我们的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将会使我们驻外队伍的建设进一步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轨道,从而推动外交工作实现大发展。谢谢。
2009-10-31 16: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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