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国新办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我们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现在先请熊选国副院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1-01-11 09:55:34
- 熊选国: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出席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
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1-01-11 09:58:09
- 熊选国:
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不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建设,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
2011-01-11 09:59:22
- 熊选国:
但必须看到,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并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1-01-11 10:00:45
- 熊选国: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是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七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2011-01-11 10:01:29
- 熊选国: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的相关情况就通报到这里,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11-01-11 10:02:05
- 华清:
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提问时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11-01-11 10:03:27
- 中国日报记者:
在新的《意见》中,关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作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请问,在《刑法》中关于这方面是如何处罚的?另外在信息网络实施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体有什么特点?谢谢。
2011-01-11 10:04:21
- 熊选国:
网络改变人们的生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是与网俱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的翻新,不再局限于过去有形的载体来实施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2011-01-11 10:06:49
- 熊选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前面的解释明确了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存储容量大、侵权作品与非侵权作品共网并存这些特点,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认识。
2011-01-11 10:11:27
- 熊选国:
这次《意见》的一个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1-01-11 10:12:59
- 法制日报记者:
我想请教公安部领导一个问题。近来公安机关在进行全国打击知识产权的“亮剑”行动,该行动开展以来,我们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果?另外,近年来公安部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打击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2011-01-11 10:14:19
- 高峰:
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全国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公安部作为参与单位之一,在全国公安系统也开展了相应的专项打击行动。我们将警方的打击行动命名为“亮剑”行动,就是含有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坚决打击的含义。自从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人民币。上面所说的数字都是去年同期的3倍以上,这方面说明了我们警方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知识产权犯罪在当前的条件下还是非常猖獗的,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因此,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也是我们这次《意见》出台的背景之一。
2011-01-11 10:15:43
- 高峰:
至于刚才这位女士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一直秉持这样一个理念,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必须坚决打、狠狠打、深入打、全面打。至于说全面的情况,由于今天时间关系,如果这位女士感兴趣,我们可以跟法制日报一起做一个专访,向你们全面、系统地介绍警方这方面的工作情况。
2011-01-11 10:17:37
- 新华社记者:
请问孙谦副检察长一个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办了哪些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
2011-01-11 10:19:30
- 孙谦: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回答新华社记者提出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当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负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及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这几年高度地关注和重视惩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道,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办了一批犯罪案件。这几年,每年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3000人左右。同时,对公安机关侦破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011-01-11 10:20:11
- 孙谦:
我在这里向大家通报几个数字,通过数字来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这几年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的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617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8123人,批准逮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8296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9162人。在办案中,注意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2008年到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对75件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提出建议,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求的一些相关专业知识比较高,检察机关这几年特别注意培养专业化业务骨干来承办这些案件。谢谢。
2011-01-11 10:24:56
-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
请问熊院长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国内外媒体和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当中,有哪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第二,关于《意见》第10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作出这样新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这个规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区别和特点?第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尚未销售案件的认定,这次规定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的也是属于定罪的,以前我们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这次作出规定又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2011-01-11 10:27:26
- 熊选国:
第一个问题,我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这几年审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这些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刑事审判来讲,就是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11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
2011-01-11 10:29:27
- 熊选国:
另外,我们的统计是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统计的判决人数,由于犯罪竞合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这些都没有在上述统计数据当中。
2011-01-11 10:32:36
- 熊选国:
第二个问题,刚才提到关于《意见》第10条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一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了。
2011-01-11 10:36:33
- 熊选国:
第三个问题,《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所以,在《意见》中,我们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2011-01-11 10:40:46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问孙谦副检察长。您刚才介绍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进行了监督,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案件公安机关申请批捕,但检察机关却没有批准逮捕,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此类犯罪?第二,请问熊选国副院长,在司法解释里面的第2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调查笔录,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要依法重新收集和制作”,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能像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使用?
2011-01-11 10:45:39
- 孙谦: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都有这种情况,这方面大约有10%—15%的案件没有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同时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简单来说,概括三点:一是证据,有些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二是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是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三是必要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有必要性的,因为逮捕是刑事侦查中、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
2011-01-11 10:47:14
- 孙谦:
关于证据问题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问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关于逮捕必要性问题,我想解释几句。法律上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是一个对于保障人权和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一个很有价值的规定。什么叫必要性?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逮捕,就会发生影响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比如很可能出现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报复陷害举报人等情形,有这些情形的就属于逮捕有必要,如果没有这些情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轻的措施就能够预防这些情形,就没有逮捕的必要。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司法机构一直秉承的是尽可能的少捕,只要不妨碍侦查,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检察机关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刚才我说的一些原因。同时,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它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无罪的和没有逮捕必要的人不遭受逮捕,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个功能。记者朋友提出的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力度,我们认为,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涉及到无辜。
2011-01-11 10:50:13
- 熊选国:
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和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相关,我建议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高峰副局长来回答。
2011-01-11 10:53:21
- 高峰:
你提出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如果我的回答不专业,请熊选国副院长做更为专业的阐述。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我们实行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并行的体系。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如何对待的问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完全两种不同的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作了更为严谨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法定性等要素。《意见》关于行政部门收集证据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侦查办案的效率和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来设计的一种理念。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取证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大家可以注意到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获取的客观性的证据,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的确认,在具有了排他性以后,确认了它的客观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到刑事诉讼中来。
2011-01-11 10:56:30
- 高峰:
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事实上意味着取证主体已经进行了转换。因为对这种客观性的证据只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认为程序符合规定,就没有必要再去做重新的调取工作。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或者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主观证据,在不同的取证情况下,在其面临不同的责任的情况下,这种主观证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同时也兼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主观证据、言词证据,必须要由法定的刑事诉讼规定的执法主体来进行取证。
2011-01-11 11:00:24
-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高峰局长,我们了解到近年来,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公安机关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的?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新的措施来应对?
2011-01-11 11:02:44
- 高峰:
我想特别说明的一点,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是输入型的犯罪,这不是在我们本土上产生的。大家可以看一下历史,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是在近30年内完成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得以产生、确立和实现。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几年来才开始增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是外来的、输入的一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像毒品犯罪一样,在不断的实行犯罪产业的转移、犯罪资本的获取。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随着我们对外交往不断扩大,这类犯罪对我们国家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2011-01-11 11:03:27
- 高峰: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假冒商品的消费市场是全球性的。当然,从目前来看,中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之一,这也是我们深受其害的地方。在中国制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为什么能够进入到全球的消费市场,这不仅仅是中国的本土的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所能达到的,而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领域里面,一直活跃着、活动着,由若干个跨国的职业化的犯罪集团在进行操纵、策划、实施这一类的跨国犯罪。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制造产业的转移,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消耗了我们的能源、扼杀了本国的创新能力,而真正的本土的犯罪集团获取到的加工利润只是微不足道的,绝大多数犯罪所得利益是这些职业化的、国际化的犯罪集团所获取的。
2011-01-11 11:05:49
- 高峰:
中国公安机关对于现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一个比喻,是一个国际化的“经济毒品”,既刺激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欲望,又扼杀了人类的创新能力,麻醉了人们的思想,模糊了人们的道德,是一种国际化的“经济毒品”。对这一类犯罪,必须坚持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多边和双边的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日益猖獗的国际化“经济毒品”。
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在开展国际执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件事:一是始终坚持开放务实的执法姿态,应对国际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我们不否认自己存在的问题,我们更不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同时也呼吁,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执法部门,携手共同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二是开展生动的个案的联合行动,通过对个案的联合执法,来探索合作的途径、合作的形式,同时也来检验国际执法合作的效果。2003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连续开展了一系列的个案的联合行动,这些行动在以往也进行了媒体的报道和宣传。三是创新打击理念,倡导国际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建立更加紧密、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执法合作模式,共同应对这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
2011-01-11 11:09:10
- 高峰:
我们在打击理念方面提出了八个字“精确打击、全程打击”。所谓精确打击,就是依靠情报、依靠合作,对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实施“稳、准、狠”的打击。所谓全程打击,就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产业化犯罪的特点,从生产的原材料的提供、生产、储存、贸易、资金支付、消费等环节实行跨国的、跨区域的全程打击。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以后还会向媒体朋友们通报更多的在这方面开展工作的情况。
2011-01-11 11:11:39
-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熊院长或者孙检察长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有些案件已经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但是为什么司法机关经常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审判?
2011-01-11 11:13:09
- 熊选国:
你提的问题,刚才我在前面回答时已经提到过。有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但是在起诉、审判的时候是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审判的,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侵犯著作权罪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过去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时候,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收集起来有些难度。二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在手段、行为的方式上有一些交叉或者竞合的地方,所以怎么理解有不同的认识。这一次的《意见》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一个方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标准问题、怎么认定问题,和过去相比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解决了如何认定未经著作人许可、收集证据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意见》第12条第二款,明确了“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2011-01-11 11:14:09
- 熊选国:
这样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保持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连续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这个问题就有明确规定。这个解释的第11条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等四种特定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条第3款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这次《意见》的规定,是以前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重申。
2011-01-11 11:18:21
- 熊选国:
二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侵犯著作权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为这种危害更主要的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从法律规定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应该是一个一般或者特殊的关系,依照刑法规定适用特别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按照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处罚。
三是有利于实现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并不是说刑罚判得越重就越好,而是根据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侵犯著作权这种犯罪得到及时地追究,给予公正地处罚,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刑法的引导功能和威慑的作用。
2011-01-11 11:23:09
- 熊选国:
在这里我还要说明一点,根据《意见》和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非法经营两者的关系,是按照侵犯著作权罪来进行处罚。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可能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以及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还是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2011-01-11 11:26:41
- 华清: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1-01-11 1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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