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国新办就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举行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备受关注,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国家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负责人杜金富先生出席发布会,请他向大家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先生。下面先请杜金富先生作介绍。
2013-04-26 09:44:11
- 杜金富:
女士们、先生们: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感谢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同时全面启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非法集资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案件高发频发。二是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市,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三是形式多样,手段隐蔽。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此外,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利贷极易引发非法集资。四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已经成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
2013-04-26 10:00:18
- 杜金富: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靠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强化日常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逐步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2013-04-26 10:04:42
- 杜金富:
为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于今年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是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相关金融知识,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将面向公众、面向基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开展宣传;还将重点在城市社区、农村集镇、车站码头等地设立咨询点、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相信通过这次集中宣传,各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宣传月活动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带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一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有关问题。
2013-04-26 10:06:21
- 郭卫民: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进行提问,提问时请报下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13-04-26 10:07:16
-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当前非法集资持续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013-04-26 10:08:38
- 杜金富:
关于非法集资持续高发的原因,不同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如果在座的诸位看过近几年来我们打击非法集资的案例,你们从你们的角度也可以分析归纳出非法集资高发的原因。记者同志们有自己独特的分析视角,你们能够分析得更深刻,可能找出深层次的原因。我从工作层面就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经济环境,二是从参与集资者的角度,三是从法制监管的角度分析。
从经济环境来分析,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加,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多,记者可以从不同角度都能了解到。同时,现在市场给我们提供的投资工具比较有限,比如银行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外汇,自办经济实体,投资者要在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之间进行选择,不同的投资者可能选择的偏好不一样,其中有一部分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就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
2013-04-26 10:09:29
- 杜金富:
从参与集资者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心存侥幸,发财心切,犯罪分子打出高回报的幌子,编出天上掉馅儿饼的神话,引群众上当受骗。
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角度分析,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机制建设还需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我们的一些融资项目从立项到广告宣传,到资金的筹集,各个环节怎么能够做到透明、严格监管,还需我们做很多工作。非法集资如何做到早发现、早打击,还需要在机制上不断完善。非法集资千变万化,终究还是围绕着利益来转,因此要避免上当受骗,关键是拒绝高利率诱惑,远离非法集资。谢谢。
2013-04-26 10:13:45
- 法制晚报记者:
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请问您如何看,如何规避这个风险?
2013-04-26 10:15:40
- 杜金富: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我们制度规定的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自己设计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是销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比如代销保险和基金产品。刚才记者提出私售理财产品,这个是没有经过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了工作场所,有的不是利用工作场所,是利用自己的身份销售这种理财产品。我们其中也发现有很多私售的理财产品是银行被辞退的人员,他在社会上仍然打着我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旗号去销售所谓的理财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仅给广大群众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
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后,银监会高度重视,于去年12月份下发了风险的排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本行销售的第三方理财产品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对销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要建立统一的审批制度和流程,同时也要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教育,防范风险。在此,我也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认清所购产品的发行机构,是银行的还是第三方的。销售的产品是不是有合同,有银行盖章,然后你要仔细地阅读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和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最明显的是,可以看看购买的理财产品,银行有没有这方面的公开宣传,看看你办的这个理财产品是不是在这个银行办的,如果是在这个银行办的,然后你再细细地读理财产品的合同。谢谢。
2013-04-26 10:16:43
- 北京电视台记者: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都呈现哪些特点?
2013-04-26 10:21:23
- 刘文玺:
我来回答您的问题。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多发态势,全国公安机关近几年,年平均立案2000多起,总体上讲,非法集资活动有六个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在增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是它的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要达到16%。二是地域相对集中。虽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比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它的案件总量占全国77%,占比是非常高的。三是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一些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少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有的非法集资大案,一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十几个省份。五是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所以发现难一些,它的欺骗性也比较强。六是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我们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大家平常听到的做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代理人,他的非法获利能够达到10%,甚至是30%,还有的是一个人代理几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应该说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非法集资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诚信和和谐稳定。同时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等案件。
2013-04-26 10:21:56
- 刘文玺:
2011年11月到2012年2月,全国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就立了刑事案件43起,抓获了110多名犯罪嫌疑人,所以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要依法严厉打击。谢谢。
2013-04-26 10:27:21
- 中国日报记者:
有两个问题,第一,公众对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际联席会议并不是很了解,请介绍一下该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的背景,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第二,请问刘局长,结合非法集资犯罪目前呈现的新的特点,接下来公安部门的打击重点在哪里?
2013-04-26 10:28:26
- 杜金富:
先请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先生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2013-04-26 10:29:13
- 刘张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是18个,银监会是牵头单位。2010年,鉴于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涉及行业比较多,国务院批准成员单位增加到了31个。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原则是: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的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这个原则这几年贯穿于我们的工作当中,也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这是考虑到非法集资大多发生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辖区的稳定是政府的职责。另外,我们在打击和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居第一线,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比如现在每个省都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这个组长是这个省的分管省级领导。另外,有小组的成员单位,还有办公室,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这是它的第一个主要职责。另外,在案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的侦破以及资产的清退,还有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等等,这些都是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主要内容。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涉及到非法集资的行业有很多,这些行业有些主管和监管部门,这样在打击和处置过程中需要这些主监管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另外行业的主监管部门也需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以及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来制定一个监测预警和防范的措施,这样有利于打早打小。
2013-04-26 10:29:34
- 刘张君:
部际联席会议作为国家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围绕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宣传教育这三条主线来开展工作。我们逐步想达到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一个长效机制,这是我们联席会议要做的一些工作。六年来部际联席会议,根据我们的工作原则,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主要是在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比如目前虽然各省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是地市这一级,甚至县这一级机制还未完善,我们一直在积极推动建立这个机制。另外,重大事项的会商,31个成员单位和各省级之间的大量协调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需要各个省之间密切的协调配合,一些重大重点案件的协调、督办、专题的研究等等日常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另外,促进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比如我们也配合高法院出台了专门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推动宣传教育方面等等我们也做了一些工作。经过六年来的实践,我们逐步充分发挥了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2013-04-26 10:33:47
- 刘文玺:
我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从刚才我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也说到,针对这些特点必须要严厉打击,不依法严厉打击不行。在打击这方面,公安机关这些年力度一直在加大,我们主要是盯住一些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跨区域的大案,组织我们多个警种的力量,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快侦快破,实现对严重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我们也意识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也非常复杂,光靠打击不行,必须打防管控一起上,进行综合治理。所以这些年我们公安机关也一直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化解等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我认为在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群众还是最主动的一个因素,只要我们自己擦亮眼睛,能够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些手法和形式,自己不上当,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空间和存在的土壤会大大减少。
2013-04-26 10:38:08
- 郭卫民:
宣传教育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要点。刚刚几位部门同志都说到,开发布会很好,5月份还要搞全国范围内宣传月活动,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能够尽可能减少上当受骗。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希望媒体多做一些报道,告诉大家哪些是非法集资,不要上当受骗。
2013-04-26 10:39:22
- 凤凰卫视记者:
我的问题是比较细节的问题,现在大家普遍比较关切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之间究竟存在哪些方面具体的区别?另一方面,公安部也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一些措施会不会误伤到像民间借贷这样的正常借贷手段?
2013-04-26 10:41:10
- 杜金富:
分两部分来回答你的问题,第一,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怎么把握。第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操作的。我们国家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存款。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贷款的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都在这方面加强监管。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这是我对于民间借贷概念的解释。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他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最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013-04-26 10:42:59
- 刘文玺:
我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刚才杜书记已经把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作了一个详细的阐述,实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以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的把握上,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应该说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
2013-04-26 10:53:56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从2011年开始施行的,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两年来的实施情况?
2013-04-26 10:56:34
- 苗有水: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非常感谢您关注我们的司法工作,刚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先生已经提到,最高法院在2011年年初颁布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本人也参与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会同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1年1月4日。生效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两年多以来,这个解释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个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下了定义,也就是说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之间的界限。划清界线后使我们的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二是这个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刑法上所讲的非法集资犯罪,可能各位记者最熟悉的是两个罪名,一个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其实刑法中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不光是这两条,还有其他的,比如说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第179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也是非法集资,还有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这里面涉及的很多行为其实也是非法集资。我们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款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分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有罪轻罪重,有利于准确办案。三是这个解释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甄别、梳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到实践中哪些是常见的骗局,能够使我们增强防范意识和抗风险的能力。尤其这个解释里还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通过虚假广告来宣传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2013-04-26 10:57:42
- 苗有水:
在这里我还想向各位通报一组统计数据,从2011年司法解释生效以来,全国法院一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这个统计数字包括四个罪名,160条、176条、179条和192条的罪名,结案3552件,结案的3552件中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重刑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死刑)犯罪分子共有1449人,重刑率是34.75%,这个重刑率和经济犯罪领域里的其他犯罪相比算是比较高的,这反映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行动和决心。谢谢大家。
2013-04-26 11:02:26
-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刘局长,目前涉港澳台或者涉外的非法集资案件呈现怎样的趋势,发生情况多不多?
2013-04-26 11:07:13
- 刘文玺:
近些年涉及跨境、跨国境的非法集资案件是比较少的,这种跨国境的非法集资活动,它的手法基本上是以在境外设立公司,租用服务器或设立网站,再宣传一些投资的项目,以这种名义做宣传造势。具体的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个别发生的案件还是在国内。最大的危害就体现在发生非法集资活动以后,涉案资金可能转移到境外。
2013-04-26 11:08:09
- 郭卫民: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也欢迎大家多作报道,做好报道,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13-04-26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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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办新闻局局长郭卫民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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