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2016年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同时,“三期叠加”影响凸显,结构性矛盾导致全要素生产率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2016年财政形势更加严峻,平衡收支面临极大压力。
根据面临的财政经济形势,2016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发展新动力;坚持依法理财,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各项要求;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绩效;坚持过紧日子,厉行节约,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缩其他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2016年财政政策。
2016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主要支出政策如下:
教育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重大项目,继续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科技方面。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大力支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启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推动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完善稳定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实施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2016年中央财政按城市、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5%、8%对地方补助。
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城乡基层就业创业政策,研究规范公益性岗位政策,推动农民工平等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医药卫生方面。建立健全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5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45元。
脱贫攻坚方面。2016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加201亿元,增长43.4%。进一步推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大力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农业方面。调整现有农业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支持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口粮安全。
支持粮食等流通体制改革。
生态环保方面。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修复试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适当提高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加强湿地保护,扩大退耕还湿范围。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能源清洁化利用,集中用煤、加强脱污、严控散煤。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及早实现平价上网。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范围。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的环境监测体系。
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继续开展运用PPP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和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年计划棚户区改造开工60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314万户。
文化体育方面。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支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推动文化交流与传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扶持体系。推进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支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做好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备战和参赛经费保障。
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履行使命任务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化解过剩产能及人员安置方面。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推动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