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改期间哪些军转干部可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明确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对象是“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另外,并不是所有“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都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撤并降改移”部队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
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沈阳军区善后办政工组组织干部处转业办主任 董建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