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按新工资标准统一
近段时间,部队和转业干部对上述问题反映比较多。根据现行规定,干部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3月31日至7月31日之间批准下达;财务部门依据命令下达具体时间,为转业复员干部结算各种费用。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2016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份下达命令的转业复员干部,按新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而6月底之前下达命令的,只能按老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相互之间出现了差距。
对此,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作为贯彻习主席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本着切实维护转业复员干部切身利益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日前,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执笔:全军转业办张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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