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财政部公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二为一,改征民航发展基金。此举被质疑为“换汤不换药”,有网友甚至调侃到,“一个好消息:征收多年的机场建设费停了;一个坏消息:开始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机场建设费从1992年开始征收,迄今已经20年,最早是在温州永强机场收取,原因是温州机场并非国家投资。随后,国内机场为了各自收益,都跟随开征了机场建设费。但这一收费直到1995年才有了条文依据,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从此“国内航班另收50元,出境航班另收90元的机场建设费”便有了合法身份。

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继续实行现行机场建设管理费政策。2006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提出机场建设费应当废止。然而,2007年,财政部网站公布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期限延续至2010年。

2010年,财政部网站又公布了“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

机场建设管理费一收就是20年,质疑和争论一直不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机场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透明上。从各国现状看,机场建设费是否该征可以讨论和商榷,譬如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虽没有机场建设费一说,但也向乘客单独征收“进出港税”。至少在程序正义层面,人家是立法在先,并且使用、监管全过程向社会透明。根据国内目前上市的5家航空公司近期公布的业绩公告,机场建设费返还已经成为机场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这也让不少人产生怀疑,有限的财政是否有必要拿来补贴上市公司?20年的机场建设费征收总额已逾千亿,除了公开过部分的收入支出数据外,并未公开具体支出去向,也从未有权威审计机构给予披露。

2012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叶青继续呼吁取消机场建设费,哪知争议声尚未平息,机场建设费就华丽转身,变成民航发展基金,继续获得尚方宝剑,畅行无阻。

根据办法,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这些基金的开征大都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之间,开征的原因无非是“扩大积累,压缩消费”,试图等经济发展了再增加消费,要求民众勒紧裤腰带支持国家建设。由于其在法律地位上与税有着显著的区别,不需征求意见、更不需通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等经济发展了,那些基金的收取不仅没有取消反而受到更多重视,并被纳入预算管理,取消的可能性更小了。

长期从事财税法研究的熊伟认为,政府性基金对公民和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财产牺牲,主张用法律来设定,最起码也应该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设定,国务院的文件不宜成为设立依据。否则,政府性基金容易被滥用,侵害私人财产权。

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中上年结转收入为794.87亿元,2011年准备结转到2012年的也有817.31亿元,说明这些中央政府性基金用不完,却要征收。在27项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有的已经是名存实亡,有的收入为零,有的不足1亿元,估计都难以覆盖其征收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叶青说,现在经济发展、财政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了,中国是到了“清费理税”的时候了,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政府增加收入固然可以筹集资金,加大民生投入。但随着民生经济、内需规模的扩大,也应想到,减少国民负担也能起到拉动内需、缩小贫富差距之效,甚至会超过政府先收入再分配的功效。而且,政府藏富于民之后,威望也会逐步建立起来。国富不如民富!3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应该树立政府理财与国民理财并重的理财观念。他建议,取消低于200亿元的中央政府性基金项目,相应事业的所需支出从中央政府支出中予以调整。同时,地方政府性基金也做相应的调整。

媒体评论员刘晓忠认为,不论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基建基金,实际上都计入旅客民航消费的非营运成本。如从支付形式上机场建设费与机票是分割的;而民航基建基金则是内化进机票价格中的政府性基金,该费用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之一部分,反映在票价中,导致机票成本复杂化。

而且,旅客乘坐航班是其与航空公司等的合同交易行为,而非与机场进行交易;旅客与机场的关系,实际上是基于机场与航空公司的合同交易行为,如航空公司向机场支付的飞机起降费、民航基建基金等,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包括机场建设费的民航发展基金,则意味着旅客向服务提供商的第四方(非机场)支付了费用,这本身就不符合商业的定价有偿原则。而且当前《暂行办法》显示民航发展基金也不属于旅客捐赠、借款和投资等,而是一种非税的辅助性民航发展基金,这就导致其产权属性的模糊化,从而容易公地悲剧。

总之,民航发展基金增加了乘客的负担,有悖于当下拉动内需的大环境。

对于民航发展基金的七大用途。全国人大代笔叶青也逐一进行了批驳: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这些不都是建设机场者应该承担的吗?以此类推,到酒店住宿,应该征收“酒店建设费”才对。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以正常航班的旅客的额外负担,用于补贴非正常的航班的旅客或者货运,这说的过去吗?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减排也要由飞机乘客负担,岂有此理?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这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吗?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研发经费也由飞机乘客负担,也说不过去吧?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难道这不是航空公司应该做的事吗?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办法规定,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也就是说,每位乘客要交5毛钱的代征手续费。这也是一种雁过拔毛。

此外,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邹建军认为,总结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经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需要在基金的使用方面进一步细化,比如相应的补贴在使用时应有细则和规范。至少需要有一个类似于年报、审计报告的披露制度。同时,在有关费用的审计、监管方面,应建立专项资金通道,由国家审计部门对该收费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管;对每年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严禁挪用。

 
特邀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叶青:取消政府性基金中征收量极低的项目;取消直接涉及民负的项目;采取包括减税减费等积极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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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4月17日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成为民航发展基金。您如何看待民航发展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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