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从白云山机场高速黄石南入口,到王山路与翰景路交界路口,再到中山立交、天河立交和广州大道五仙桥,在流浪人员所有可以休息的地方,都或者被围上了铁丝网,或者固定上了水泥锥。
而在深圳罗湖区,如果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严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根据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城管们会受到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惩罚。
就这样,在深圳广州这两座最早进行改革开放的南方城市里,我们又看到了对特定人群的限制性规定。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从事流浪乞讨人员约两万余人,其中90%以上的乞讨人员把乞讨当成是谋利的手段;在严格意义上符合救助对象的,只占10%。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认为,不能因为乞讨中有一些违法行为,就剥夺公民乞讨的权利。应把“乞讨行为”和“乞讨中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合法乞讨行为,哪怕职业乞丐的个人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包容和保障。是否允许乞讨乃至“职业乞丐”的存在,从一个侧面看出一个城市的宽容度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深圳律师张健也认为,“行乞者和普通市民一样,也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从职业选择的角度来说,行乞也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他们没有触犯法律和扰乱社会秩序,政府就不能够对他们进行强制劝返和分流安置。”
正如我们不能禁止人们主动的赠予,不能禁止善意的募捐,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禁止主动的乞讨呢?这大多是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
1,错误的城市环境管理概念
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容不得乞讨?一个习惯性的说法是,有碍观瞻,影响市容,严格来讲,就是妨碍了公共利益。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赵永红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一个人的乞讨行为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时,这种行为就应受到限制。这无可厚非,但是城市形象和文明水准应当体现在市民安居乐业,经济欣欣向荣,文化繁荣昌盛,但似乎在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里,乞讨者的数量减少了,就代表了城市的社会福利、救助体系、失业率问题改善了,自己的政绩就提高了,城市市容就“美观”了。甚至久了,这样掩耳盗铃,追求表面功夫的做法成了一种理所当然,成了许多城市管理者的“洁癖”。实际上,一个城市的乞讨者的多少往往反映了一个城市失业率的高低、就业指导水平的高低、社会福利与救助系统的完善与否。我们应该通过提高这些方面水平,来达到减少城市中乞讨者数量、提高城市宜居环境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浇筑水泥锥的举动,是错误的管制思维的体现,这才真正是在伤害一座城市的形象。
2,唯GDP的城市发展思路
从近年来城市的发展思路上,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深圳等地进行产业化升级的“腾笼换鸟”,还是北京等地利用户籍制度来“挤出”低收入人群。背后都有一个唯GDP的城市管理理念。但是,城市不是专供VIP享受的高档会所,奉行“衣冠不整者莫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多样化的产业发展以及多元化人群的贡献。过于追求“洁癖”、追求“高速”、追求“大投资”和总部经济的城市管理思维,本质上折射出管理者的政绩观发生了扭曲,中小企业、低层次劳动力、流浪者的权益往往被城市发展的“大战略”所绑架,显得无关紧要甚至格格不入。这往轻里说是褊狭与小气,往重了说则有侵犯公平等权利之嫌。[详细]
3,社会救助制度缺失。
一座现代化城市,对生活在这座城市的流浪人员,既不应该驱逐,还应该积极进行救助。200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这标志着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关怀的“救助制”所取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可到救助站求助。民政部门应组织流动救助服务队上街实施主动救助,对于诸如在天桥底、车站旁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指引其进入救助站。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救助体制不完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才导致了流浪人员在城市中的增加;正是因为社会救助的孱弱,流浪汉在城市之中才找不到栖身之所,才会躲在天桥下面,被城市的管理者认定为“影响市容”、“不利于稳定”。可以说,铲除水泥锥容易,让权力拥有一颗对流浪人员的人道之心,并建立健全整个社会的救助体系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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