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选举法修正案
  简介:修改《选举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其中城乡民众将有可能首次实现“同票同权”,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嘉宾介绍

下期节目预告 ·3月9日16:00 反腐倡廉:强化力度更需制度创新

文字实录

中国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网•中国联通 两会天天评》。2010年的全国“两会”除了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和两高报告这些常规的议题,修改选举法也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我们今天的话题也将聚焦选举法修正案,为大家介绍访谈室的嘉宾,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先生,许主任,您好。

许安标:各位网友,大家好。

中国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

全国人大修改和审议法律的程序

中国网:许主任,您看今年修改选举法成为老百姓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在这里特别想请问全国人大修改和审议法律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

许安标:对于修改选举法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很关注,可能大家在关注修改的时候也关注最高权力工作机关的工作过程和程序。全国人大是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的立法程序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认识和了解:第一,到底谁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案的主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国家机构,这里包括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他们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是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这两类提出以后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决定、处理,对国家机构提出的法律案,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决定是否列入大会的议程或者交给专门委员会审议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于全国人大一年只开一次会议,这个会期的时间不是很长,为了使会议审议的法律案有比较高的质量,有比较好的基础,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一般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构。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法律案提到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大体有几个环节:一是法律案由常委会决定提请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之后,要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之前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因为会议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为了使审议案有比较充分的基础,要在一个月以前提请代表研究。二是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说明,就是要对草案的内容、原则、规定向全体代表做一个说明。三是说明之后各个代表团要通过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是代表团小组会议来进行审议。四是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法律案进行审议,人大的法律委员会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这个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稿,来提请代表大会表决,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再进行公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程序大概是这样一个过程。

经过五次修改 中国《选举法》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中国网:我们都注意到最近的媒体上对选举法的报道是非常多的,您能不能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选举法》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到目前为止呈现出了什么特点?

韩大元:最近网友们对我们《选举法》的修改很关注,媒体上也有很多报道,在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选举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政治活动,这次修改是在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当中很重要的标志,很多网友问中国的《选举法》是怎么产生的?我们从建国谈起,第一部是《选举法》是1953年,1979年我们做了全面的修改,1979年《选举法》颁布以后到现在,如果我们这次修改修正案通过的话是第五次修正,我们经历了1982、1986、1995、2004、2010年这样的过程修改。1953年《选举法》作为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很多网友都知道,我们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是当时没有宪法,第一部新中国的宪法是1954年颁布,1953年《选举法》的颁布是为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颁布通过宪法奠定了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1954年的《选举法》奠定了新中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础。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转型时期需要我们不断的调整选举法律制度,这样我们进行了五次修改,经过五次的修改,中国的《选举法》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我想可以这样概括:

第一是鲜明的人民性,我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很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我们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来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我们中国的选举制度很重要的一项原则是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第二是强调民主性,从选民的登记到对代表的选举,代表的监督整个的选举过程中我们都体现民主的原则,按照多数选民的意愿决定。

第三是强调程序性或者是合法性,因为选举是很具体的行为,选民怎么登记,候选人怎么见面,怎么组织选举等很多具体的程序性的规范,中国的《选举法》我们不断的强化了它的程序性,让选民知道我的投票权应该怎么行使。

最后一个特点,我想因为中国30年改革开放时期,我们中国的选举制度也体现了开放性,把改革开放当中形成的成熟的选举的经验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发扬,使中国的《选举法》更好的体现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要求,这是新中国《选举法》的产生,以及体现出来的主要的特点

中国网:这次是选举法第五次的修改了,前面经过了四次修改,为什么我们要选择在这个时间进行第五次的修改,能不能把第五次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呢?

许安标:这次选举法的修改确实像你所说的,是1979年选举法修订公布之后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的直接原因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样一个要求出发,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们现在选举法规定城乡选举人大代表所需的人口数是有不同的,所以贯彻落实这样一个精神就必须修改选举法。这是一个很直接、很重要的原因。

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各地人大在换届选举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在我们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什么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呢?比如一个公民能不能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过去在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个公民在自己原籍地当选为人大代表,在其他地方由于投资办厂等原因,在当地也被选为人大代表,这样就提出一个公民能不能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的问题?这也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所以,从这些情况来看,需要总结选举法贯彻实施的经验,对选举法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这是总的背景情况。

当然这次选举法修改从工作过程来讲,应该是做得非常深入、细致的,从2008年启动这项修改工作来看,到现在大致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研究阶段。到多个省(区、市)进行调查研究,重点听取了对如何贯彻落实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我们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分析,看看人大代表对修改选举法都提出了一些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哪些需要改的,哪些可以不需要改,进行调查研究。二是主要是起草形成草案。把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纳以后,把认识比较一致的形成归纳为草案的内容。三是提请审议阶段。这就是进入到法律程序,前两个阶段都是工作层面的程序。 2009年10月,修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对这个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第一次审议以后,把这个草案印发到各地,中央有关部门、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征求意见,特别是通过中国人大网把这个修正案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向广大的网友征求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的意见,我们还专门进行了梳理、归纳、整理、分析,而且把这些意见还印发到了常委会会议上,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很重要的一个参阅资料。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这个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很多、很重要的意见,根据他们这些意见,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在12月份常委会会议上,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这次审议之后,常委会作出了很重要的决定,把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代表大会来审议。常委会决定把修正案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之后,按照法律程序,刚才说过要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把这个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按此程序把草案印送人大代表,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研读、讨论,提出意见,根据代表研读、讨论提出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意见,又有所修改完善,这就形成了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中国网:选举法实际上是国家宪法性的法律,这次我们是第五次修改了,如果修改的次数比较多是不是对于《选举法》的稳定性有影响?这样的频繁修改是否是正常的现象,与其他的国家相比他们是不是也是经常这样的修改呢?

韩大元:有些网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中国的《选举法》修改频率太高了,会不会影响《选举法》的稳定性,这是有道理的。我们看选举法的频率是不是高,是不是影响法律的稳定性,是不是要看这样的背景,首先是1978年以来是我们社会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我们很多选举法的经验是在实践当中不断的思考,不断的探索,我们没有很成熟的经验,在实践当中选举制度发生了变化,我们通过法律来加以完善。第二个我们也看到几次修改的内容都体现了选民参与选举的一些要求。比如说我们1986年选举法的修改实际上是把选民登记简化了,我们通过选举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选民和候选人的见面,在1979年的时候我们没有规定选民和候选人怎么见面,我们还在法律当中规定,选民和候选人可以见面,这个“可以”是选择性的,这次修正案里面明确规定了“应当”见面,这是强制性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根据候选人和选民的要求让选民和候选人见面,对选举的认识是一个过程,我们需要根据变化来修改选举法。最后一个原因是中国的选举法本身从内容和形式也是一个完善的过程,从立法的基础上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我们表面上看选举的频率是高了,从实体的内容和我们整个社会转型的背景来看,我们每次修改都反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选民更好的行使选举权,这个意义上说并不是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修改的频率和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要综合起来考虑,这样对中国选举法的发展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中国网:这次选举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在您的调研过程当中,您觉得乡镇一级的或者您深入基层调查过程当中,他们对这个比例的改变是一个什么样的心情呢?

许安标:在调研当中,重点听取了各个方面对城乡按照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意见,前后召开19次座谈会,这些座谈会包括了不同的层面,有乡镇的、也有县一级、有省一级各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总的来看,大家都认为现在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已经具备客观条件。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1995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人口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我们现在城镇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29.04%,已经上升到2009年的46.6%,而且城镇化的速度还在不断的加快,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城镇人口的比重更高,比如在江浙一带,城镇人口的比重更高。与此同时,我们农村的教育文化事业也不断发展,农村人口素质、文化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从各个方面分析来看,已经具备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特别是从基层的同志来看更是受到鼓舞。

选举法第五次修改的四大亮点和重要意义

韩大元:这次是1979年以来修改的内容范围比较广的,一般概括为几个亮点:

首先修正案很重要的精神是进一步完善了我们选举制度,体现了平等的原则,使平等的价值能够在选举制度当中得到更好的体现。比如我们还要专门讲,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过去是4:1,现在是1:1,这是很重要的亮点,我们的平等从相对的平等向实质平等的发展。再就是强调了地区的平等,民主的平等,比如中国的少数民族很多,有些少数民族的人口比较少,我们《选举法》明确,人口再少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至少有一名代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就体现在这里,至少代表少数民族参与进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和要求,这就是平等精神和原则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第二个亮点就是这次在修正案当中充分的体现了一个保障选民的自由的选举权,因为选举是公民的一种参与政治的行为,选举权是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的权利,怎样保护每个选民自由的选举,那么多候选人里面你选谁不选谁完全是选民自己来决定,怎么样保证自由的投票权,这次的修正案里面很重要的亮点,很多网友都看到了,设一个秘密的写票处,有些选民在候选人里面要赞成个候选人,反对哪个,大家在一起选的话自由的判断受影响,应当有一个秘密的房间,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

过去的规定我们法律上不是强制的要求,这次我们做了规定,这样选民不受干扰。另外很重要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选民和候选人这种见面形式的法律化,过去的《选举法》里选民和候选人可以见面,这次进一步完善成根据选民或者是候选人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见面,这是一个很大的发展。因为有些选民对我们的选举有些意见,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说我们不认识这个候选人,没有见面也不了解,我就投票,这样影响了选民和代表之间的联系。要尊重选民的意愿,要让选民跟候选人见面,充分了解以后再行使你的投票权,我想这是第二个亮点。第三个亮点是进一步完善了选举的程序,比如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次专门规定了一个选举委员会职权,这样选举当中选举委员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最后一个亮点是强调了选举的民主程度,强调了选举的合法性的原则,有些地方选举之所以出现问题,是选举人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所以这次强调依照法律来进行,强调合法性,强调民主性,总的来说这是第五次选举法的修正案体现了宪法规定的这样的平等选择,强调了对选民的选举权的尊重。

中国网:我们的网友说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废除了过去不平等的选举权,这个变化也是有一个过程的,最早的8:4,之后是4:1,现在是1:1,从演变的过程我们看到众口一词都说好,它的意义有多大?

韩大元: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修正案的最大的亮点,也是具体的体现。具体理解这个问题,根据我的了解,有些网友可能理解上也不是很准确,首先我们要了解所谓的“同票同权”这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1953年的时候,当时规定了城乡之间的比例是8:1,也就是说90多万的农民和24万的城市人选人大代表,是8:1的比例,当时为什么形成了这样的比例,为什么当时没有规定1:1,就是因为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因为50年代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刚刚建立,城乡之间的差别比较大,我们城市化的水平也比较低,如果是1:1的话没有条件,我们修改《选举法》的时候我们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怎么样根据国家发展的情况和城镇化的实际水平逐步的推进人口比例,一开始都是8:1,后来改成8:1、5:1:4:1,乡镇是4:1省一级的人大是5:1全国人大是8:1,这个比原来的又向前发展了一步,后来我们根据城乡的变化和城镇发展一律改成4:1,40万的农民和10万城市人选一名人大代表,跟8:1有进步,但是跟1:1又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从不平等逐步的走向平等这是中国选举发展的历史所决定的。

第二个我们媒体上说“同票同权”,这个要准确的理解,我们8:1、4:1,5:1的时候对于每一个选民来说行使的投票权是一次,我们选举权的平等有两个本质的内涵,一个是1人票,第二个是每一票的价值平等。过去不是1:1的时候我们也实现了1人票,选举权的平等里面我们部分的平等实现了,但是不完整,每一票的价值不一样,比如96万的农民选一名人大代表,24万的城市人选一名人大代表,显然是每一票的价值不同,这次是在投票权的价值平等上实现了实质的平等,每一个人在选举当中是行使一次票,每个人行使的投票权的价值也是一样的,城市10万人选一个代表,农村也是10万人,每一票的价值平等,这个方面修正案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网:也让我们对这个概念更加清晰了,1:1是选举价值的平等。

韩大元:按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一个是我前面谈到我们宪法平等精神的体现,也是十七大提出的,一旦这个修正案顺利通过,我们以后的选举就按相同人口选举,为了更好的按照新的《选举法》的规定来搞好选举,我们应该有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要进一步统一:第一个是我们实行相同人口比例的选举,我们目前有一定的条件,什么条件?第一个是城乡之间的人口比例发生了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城市化的水平有了一定的进程,现在是40%多,2015年我们要达到50%左右,我希望我们的网友也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中国的户籍制度正在发生变化,所谓的农村户口非农村户口的界线越来越模糊,这些都是为我们实行这个制度创造了条件,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按相同比例和我们在具体的选举的实践当中不同地区,如何更好的贯彻这个原则需要逐步的过程,也要我们认真的贯彻这个新的选举法来创造这个条件,比如说东部和西部,经济发达和不发达地区,怎么样让选民真正了解相同比例选举的意义,积极的参加这个选举,这方面我想还需要我们通过《选举法》的宣传来不断的提高我们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的把选举程序规范化,明确化,这样才能保证相同比例原则真正的实现。

中国网:我们还有很多网友对这个比例的问题非常关心,比如网易的网友提出,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也就是定到3000名,如果按照1:1设置的话,各个省的比例是不是会有所调整呢?

许安标: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名,这是法律的规定。按照这次修正案的内容来讲,各省(区、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三部分构成,具体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按照修改程序来讲,就是分两步走:第一步要集中精力,把选举法修改好、完善好、落实好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你刚才说的名额问题要在下一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确定的原则来确定。

韩大元:按照相同比例,有些省份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会有一些变化,过去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来给你分配的,比如过去是按照4:1的比例分配的,有些人口比较多的大省4:1是比较受限制,现在取消了这样的比例,有些省份代表增加,有些省份是代表减少,代表构成的合理性,人数的增加和减少,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充分的考虑。第二个在认识上我们也需要一个转变,我们过去说农民代表,网友们也知道,十一届人大的时候我们有了一个农民工代表,媒体上做了很多宣传,作为一个全国人大代表,我们通常也要把代表比例做一个不同的分类,比如说农民代表,工人代表,知识分子代表,这个比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不一定是准确,农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构成的比例发生了变化,比如农民代表增加以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过去我们担心农民代表多会不会影响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会不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工人的地位,这是我们过去传统的对工人的概念,现在农民本身也发生了变化,按相同比例的话农民代表是适当的增加,增加了以后我们也许会担心,这些农民代表会不会在人大会议上只是为农民说话,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农民代表未必只是为农民说话,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利益,国家的政策,第二个即使是他为农民说话,他熟悉农民,来自于农村,这个符合中国国情,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国家的很多政策制定也要考虑农村的发展。

我们也考虑一个,目前我们人大里面,农民代表的比例是相对少的,七届人大的时候农民代表占了23%,到九届人大、十届人大的时候农民代表减少到了7%、8%了,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这么多,但实际在全国人大代表农民的比例不高,所以相同比例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人大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但是对代表比例的增加我们也要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不能用传统的观念来看农民代表。

流动人口如何参选已经列入重点调查研究范围

中国网:这里有网友发出提问。搜狐网友:这次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没有涉及,主要原因是什么?是不是跟户籍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呢?

许安标:这次修正案草案确实对流动人口如何参选问题没有规定,但是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听取意见。从我们国家情况来看,现在流动人口应该说是数量还是比较大的,各方面统计数据不太一样,应该有1个多亿的流动人口,这部分人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于保障他们的选举权,使他们能够依法参加选举,各个方面都是很关心的,也是很重视的,认识也是一致的。最后的问题是到底在哪里参加选举?流动人口也不是说老在流动的,主要是相对于他们的户籍地和工作地或者居住地不一致,我们把他笼统说成流动人口,这部分的主体构成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户籍地和工作地不一致,到底是参加原籍地的选举,还是参加现在工作地的选举,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感觉还是比较复杂的。

从我们现行的选举制度来讲,对这个问题是有所安排,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参加选举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回原籍地参加选举。二是如果自己回不去,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亲戚朋友代为投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他可以委托他人来代为投票。三是他可以参加现居住地,就是现在工作地的选举,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要转移他的选民资格,就是你在原籍地登记取得选民资格以后,你要通过开具选民介绍信,把你的选民资格转入到现居住地。现在在选举实践中,有不少人通过这种形式参加现在工作地的选举。修正案草案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就是没有对这个做法进行调整,就是没有规定大家都要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而是继续按照这样一个现有的做法,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同时,也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比如要在转移选民资格证明的时候提供方便,提供协助,从而保证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修正案草案没有涉及,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还是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因为感觉到底农民工等流动人口是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好,还是在原籍地参加选举,这要权衡利弊,有的认为应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因为他在这个地方居住、生活,可能对当地的事情比较关心,在这里选举可以表达他的诉求、愿望。但是也有认为他在原籍地参加选举比较好,因为农民工还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有承包地,他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也很关心,有非常实质的利益关系。所以,到底是在哪个地方参加选举?这也是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问题。现在对这个问题基本上是明确了,原则上还是在原籍地参加选举。但是要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果他愿意转移选民资格,我们有关方面要提供协助,便于他们转移选民资格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

中国网: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有很多的调查和具体的工作。许主任,您刚才提到这次选举法修正案是十七大精神的贯彻,在“十一五”规划的时候,党中央明确提出中国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可以说今年是形成体系的关键一年了。我们很多的网友、身边很多老百姓感觉到这几年国家各项法律出台的还是挺密集的,您能不能给我们大致介绍一下现在我们国家目前法治建设的情况是什么样的?这个立法是不是能够更好的反映出改革开放的要求?

许安标: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说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进步,这也是受到各个方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从立法方面来看,就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形成,到2010年,也就是今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从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来看,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第二,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断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治建设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从这方面来看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第三,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来看,改革在逐步的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司法公正。这是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来看,当然法治建设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离不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第四,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全民的法治观念、意识和社会法治的文明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从这些方面分析,我们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是实在的。

韩大元:30年中国《选举法》的修改变化,选民一致关注的问题就是选民和候选人的关系问题,选举以前我要选什么样的候选人,我要了解他,但是我们的制度许多提供很充分的平台,选举以后我要行使罢免权,怎么样强调候选人和选民的关系,让选民充分的了解候选人,行使他的投票权。这一直是中国选举制度完善过程当中大家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改革的很重要的内容,过去是选民和候选人怎么见面,后来我们规定了是可以见面,“可以”,随意性比较大,现在将“可以”改成“应当”,作为一个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一个规范,这是一个进步,也是为了满足选民对候选人了解的需求。

为什么有些选民,或者是有些网友认为我虽然有选举权,但是第一我对参加选举的热情不高,不关心,第二个哪个候选人当选对我们没有关系,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从选民的角度来说我们也有一个怎么样提高作为选民参与性积极性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你要关心这个国家的发展,关心国家的政治生活,要参与到里面去。我们是委托代表的,能不能选好代表,对每个公民的或者是选民利益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跟你的利益密切关系,如果你选的代表不能反应你的意志,你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候选人当选以前要主动的跟选民交流,让选民了解你,我们安排选民和候选人安排见面的时候也提出了,我们选举委员会“应该”安排,第三个从选举法的角度,我前面讲了,我们虽然有些《选举法》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选举实践当中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党组织确实不按照选举法办事,比如说应当让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但是他们没有见面,选民了解的候选人没有当选,不了解的当选了,这是我们没有严格遵循《选举法》造成的,选民不仅要提高选举的意识,我们党组织和政府部门也要提高选举意识,严格的按照《选举法》办事,这样选民对选举感兴趣,觉得跟自己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利益的选举,或者让选民感兴趣的选举才是有生命力的,所以我想选民对政治选举的参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我们有综合的分析。

中国网:就像您说的法治国家的建设也离不开人民的意识的提高,这次在选举法修正草案调研过程中,您觉得老百姓对选举法的认识有多深呢?因为我们知道公民到了18周岁都有了选举权了,大家对这个权利非常了解,对选举法他们了解有多少呢?

许安标:公民对选举法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他们对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是很关心的,也很关注人大、人大代表的各项履职活动。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有一些地方也存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不高这样一些现象,分析这种原因,有一些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不是很了解,有的对代表候选人介绍就是一张纸,对他不是很了解,他去投票选择的时候,就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这也影响他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个问题,这次在修正案草案当中是专门增加了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来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这样我们和选民之间有一个交流,就是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有一个交流和互动,至少在参加投票的时候知道这个人是一个什么样的形象,说过什么话,我可能在选择的时候有更多的考虑的依据。

中国网:这样大家的参与性也更强了。许主任,我们知道选举法在不断的修正、不断的完善,但是更多的网民比较关注的是执行,因为法律制定关键在于执行,您觉得在执行过程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哪些难题呢?

许安标:法律制定之后,关键就在于实施,选举法也不例外,应该严格的得到遵守和执行。这次选举法修改,特别重视选举法的遵守和执行,在修正案中增加了两条与执行有关的条款:一是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这是增加了一条规定,强调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必须严格依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二是专门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强化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是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要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应当说,这两条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保证选举法规定 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

中国网:我们在这次的两会网络的调查中发现好多家网络在老百姓关心的话题里反腐是排第一的,选举过程当中出现了腐败问题我们怎么样干预?

韩大元:选举当中也会出现一些腐败现象,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腐败是不一样的,所谓选举中的腐败主要表现形式第一是候选人为了当选不按照法律规定,花钱买选票,请选民吃饭,通过各种途径诬陷其他的候选人,然后用金钱来控制这个选举,这是一个腐败的现象。第二个是贿选的现象。第三个腐败也是一个权钱交易,也是存在的,有些人根本不符合候选人的条件,但是他自己通过个人的途径,有权利,有钱,通过这种方式不合法的当选为候选人,本来没有当选人大代表的条件,他又通过各种违法途径当选人大代表,腐败在选举当中的表现是特定的,《选举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的行为,伪造选票,明明是得到100张,通过各种关系变成150票,有些没有投票,冒名选民的投票,这都是禁止法律腐败的现象,要提高选举的民主性,增大选民的意识,成为真正合法的,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制裁,这次选举法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有一些力度,虽然不是很完备,但是破坏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要有效的发挥这样的法律规则和作用的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选举腐败的现象,保证选举的纯洁性和民主性。

中国网:其实我们今天讨论选举法修正案,已经可以看到中国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很强了,国家的大事和世界上的大事都非常的关心,您看看30年来,我们国家变化非常多,不仅是经济的飞速增长,而且法治进程也非常的快,您觉得下一步我们的选举制度会朝着一个什么样的方向来发展?跟世界上相比,我们现在的进程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

许安标:建国以来,我们两次颁布了选举法,一次是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第二次是1979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选举法,1979年选举法修订通过之后,前面是经过了四次修改,这次是第五次修改,包括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进行的四次修改。从这四次修改到现在第五次修改,使我们的选举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使人大选举制度不断的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应该说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从1979年到2008年,我们国家先后进行了9次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进行了8次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进行了6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应该说选举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回顾选举法的修改进程,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你刚才说的未来会怎么样?我想选举法有几个基本原则,就是普遍、平等、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这五个原则,我想选举法会继续坚持和贯彻这样几个原则精神,在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网:今天我们一起聊了选举法的话题,也回答了网友的很大问题。感谢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责编 文字:常海燕\主持:常海燕\导播:李哲\摄像:庞睿 李异涛\图片:王锐\后期:董超)

本期观点

流动人口如何参选已经列入重点调研范围
  这次修正案草案确实对流动人口如何参选问题没有规定,但已经作为一个重点问题开始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听取意见。
如何理解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修正案很重要的精神是进一步完善了我们选举制度,体现了平等的原则,使平等的价值能够在选举制度当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经过五次修改 中国《选举法》呈现四大特点
  1954年《选举法》奠定了新中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转型时期需要我们不断的调整选举法律制度,中国《选举法》有自己的特点。
全国人大修改和审议法律的程序
  对于修改《选举法》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很关注,可能大家在关注修改的时候也关注最高权力工作机关的工作过程和程序。

相关观点